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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补贴发放标准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国家规定

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企业停工停产安排员工待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发薪。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基本生活费,北京标准为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单位安排员工停工待岗,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从第二个月起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企业未停工但生产经营困难: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降低薪酬。

3、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病假期间:解除隔离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按医疗期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因政府实施隔离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正常劳动的职工 正常支付工资:仅限政府行为导致的隔离或紧急措施,如交通管制、区域封锁等。排除情形:员工自行要求居家隔离或因个人原因不愿返岗的,不适用此标准。

4、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5、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等各类假)。如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可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6、法律分析:疫情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是停产不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工资,停产超过一个月,但也已经复工了的企业,对能够正常提供劳动的这些职工,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对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生活费就行了。

疫情期间员工补助标准

在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时,可以降低奖金及绩效标准,但企业需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否则可能会存在该变更对员工不产生约束力的风险。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未上班员工发放标准:员工因为有疑似症状被隔离的,在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当全额支付(包括津贴及补贴),直到员工确诊患病或者解除隔离恢复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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